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若包含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核心要素,且开发商已按约收取购房款项,则此类协议应被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房屋的实际占有,可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明确约定。在房屋交付使用之前,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开发商承担;而在交付使用之后,则由购房者承担。若购房者收到开发商的书面交房通知后,无合理理由拒不接受,那么从书面交房通知中确定的交付使用日期开始,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将由购房者自行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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