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条件
1、办理初始登记提交的资料符合房地产权登记的有关规定,并且合法有效。
2、办理初始登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并非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决、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商品房;
②并非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
③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共有房产;
④权属无争议的房产;
⑤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转移的其他情形。
审批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一、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第168号,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规定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六)房屋测绘报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
二、上述提交材料细化如下: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商品房屋情况表;
(3)、新建楼宇产权资料移交表;
(4)、计委批准建房的批文或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复印件;
(5)、《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6)、规划红线图全套;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8)、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
(9)、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报告);
(10)、竣工验收图纸全套;
(11)、公安部门门牌证明;
(12)、面积测量报告;
(13)、属旧区改造的须提交拆迁许可证和拆房施工许可证。
(14)、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审批收费
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第三点、第四点
登记费:住房:80元/件(套)非住房:550元/件(宗)
房屋权属证件工本费:10元/本(第一本免费)
全文74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