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条件
1、办理转移登记提交的资料符合房地产权登记的有关规定,并且合法有效。
2、办理转移登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并非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决、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商品房;
②并非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
③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共有房产;
④权属无争议的房产;
⑤已依法登记领取了权属证书的房地产;
⑥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转移的其他情形。
审批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1)、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购销合同);
(2)、商品房过户证明;
(3)、开发公司盖章的房屋平面图;
(4)、经房屋平面图测绘机构测绘的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
(5)、购房发票(缴款证明);
(6)、土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
(7)、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
(8)、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单位的,须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人代表资格证和身份证等复印件),授权委托的须提交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9)、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土地增值税申报表;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或财政局契税有关证明。
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
收费标准:
1、房地产权转移登记费:80元/宗。
2、证书工本费:10元/本(房屋共有权人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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