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出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需提供的资料与期限
◆纳税人需提供资料
a)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b)《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c)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如:建筑安装企业应提供的中标通知书、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复印件以及具备本系统施工队伍的书面说明等)。
◆纳税人办理期限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服务承诺办结时间(工作日):即办。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需提供的资料与期限
◆纳税人需提供资料
a)已完成外出经营的,持经营地税务机关注明经营情况并加盖印章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b)未完成外出经营的,持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原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所有联次。
c)实际没有外出经营的,持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原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所有联次,以及纳税人的书面说明。
◆纳税人办理期限
已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纳税人,应在其经营活动结束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期后10日内,持经营地税务机关注明经营情况并加盖印章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
◆服务承诺办结时间(工作日):即办。
◆注意事项
1、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未持有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的规定,建筑安装企业申请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中标通知书、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本系统的施工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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