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共有人是什么意思
房屋共同共有是指两个及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对同一房屋平等的,不分份额的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一般基于一定的关系而产生。如:夫妻、家庭等。各共有人对共有的房屋的权利是平等的,每个共有人都不能排斥其他共有人使用权利。
二、如何取消房产证共有人名字
房产证去名字主要分为买卖、赠与等。你所说的适合使用赠与方式去除名字。须经共有人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去掉一个人的名字有两种意思,一个是房产证只体现一个人的名字,但房产系夫妻共有财产(因为夫妻共有财产房产证一般只登记夫妻任一方的名字),二是房产证只体现一个人的名字,而房产为该登记人的个人财产,与配偶无关。
如果只体现一人名字但房产要转为登记人个人财产的话。双方拿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到公证处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将房产约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然后双方带上述材料及公证书去房产登记部门过户,这时候因为公证书的约定,所以去掉一个人名字后,房产为登记人的个人财产。
房产证去名字一次性付款,先交定金,然后双方去房管局去办过户,同时买方将剩余房款打在银行进行监管,较后过完户,买方到房管局取新房本(自己的名字),卖方到银行取钱。房产证去名字贷款买房,先交定金,买方将首期款交银行进行监管,同时申请银行贷款,等到银行出具了贷款合同之后,买卖双方才去过户,过完后把过户抵押的证明(房管局出具)交给银行,银行就可以放款了,此时买方到房管局取新房本(自己的名字),卖方到银行取钱。
三、未经共有人同意出售房屋怎么办
实践中,经常会有房屋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为由,主张其他共有人对外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对此问题,应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
(一)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但如有证据证明买受人存有过错,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
(二)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为数人的,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但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应确认买卖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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