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共同共有依据共同关系而产生。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不同,主要不是基于共有人的共同意志而发生,而是必须以某种共同关系的存在作为发生的必要条件,始能发生。没有这种共同关系的存在,就不能发生共同共有关系。例如,以夫妻关系为必要条件,发生夫妻共同共有关系;以家庭关系为必要条件,发生家庭共同共有关系;以合伙合同关系为必要条件,发生合伙收益的共同共有财产。如果丧失了共同关系的存在的前提,共同共有就有解体。
2、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关系中不分份额。共同共有是正确定份额的共有。在共同共有关系中,共有人共同享有共有权,并不象按份共有那样区分份额,享有份额权。只要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对共有物就无法划分各人的份额或者哪部分属于哪个共有人所有。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以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的份额。但这时民事主体已经不是共有人,分割的财产也不再是共有的份额,而是单独的所有人和单独所有权的标的物。所以,在共同共有中,各个共有人的份额是一种潜在的份额。
3、共同共有人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在共同共有存续期间,各共有人对全部共有物,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共同承担义务。与按份共有相比,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及于整个共有物,行使整个共有权,因而有学者认为共同共有可以理解为各共有人对于同一物的各自所有权的互相竞合,而形成一项共有权。但是,在合伙关系中,依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合伙人可以按一定的份额享有表决权。
4、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连带权利,承担连带义务。基于共有物而设定的权利,每个共同共有人都是权利人,该权利为连带权利;基于共有关系而发生的债务,亦为连带债务,每个共同共有人都是连带债务人,基于共有关系发生的民事责任,为连带民事责任,每个共有人都是连带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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