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共有房产继承纠纷状状书内容是什么?
时间:2023-09-15 12:40:08 25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共同共有房产继承诉状应写成如下内容:

原告:(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被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

请求人民法院对房产继承作出何种判决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原告应当提供有关共同共有房产继承的证据和证据来源,有证人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和住所。

共同共有房产继承诉状应写成如下内容: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

3.请求人民法院对房产继承作出何种判决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4.原告应当提供有关共同共有房产继承的证据和证据来源,有证人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和住所。

共 同 共 有 房 产 继 承 诉 讼 状

根据提供的素材,可以得知这是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原告是被告XXX与张XX之独生女儿,被告XXX系张XX之父,张XX之母于XXX年X月X日去逝。原告父亲张XX于20年月日去逝。

在199X年XX月XX日,被告XXX从其所在单位首钢总公司购买涉案房屋,于XXXX年X月XX日将涉案房屋变更至原告父亲张XX名下。

原告父亲张XX去逝后,两被告口头承诺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但一直未予履行。因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取得上述房屋之产权证明,并判决北京市石景山区XXX路XX号楼X单元XX号房屋归原告所有。

根据上述材料,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取得上述房屋之产权证明,并判决北京市石景山区XXX路XX号楼X单元XX号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为被告XXX与张XX之独生女儿,被告XXX系张XX之父,张XX之母于XXX年X月X日去逝。原告父亲张XX于20年月日去逝。在199X年XX月XX日,被告XXX从其所在单位首钢总公司购买涉案房屋,于XXXX年X月XX日将涉案房屋变更至原告父亲张XX名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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