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股东之间出现纠纷时,有多种纠纷解决方式。首先可以协商解决。其次,根据我国《公司法》第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当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当公司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用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发生冲突时怎么解决
如对公司分配的利润应由谁享有,由谁行使股东权利等,应当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来认定。一般而言,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就隐名出资问题都会存在一定的协议或约定,那么这个协议或约定与普通的民事契约没有本质区别,如债权债务契约、信托契约等。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双方的约定是真实意思的表示,而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应为有效协议,就应按照约定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双方之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应按照举证规则分配举证责任以此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在日常生活当中,现在对于股东来说,他退出投资最好的一种方式就是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他人,当然这种股权在进行转让的时候,内部的股东基于一个信任方面的关系,是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的。对于隐名股东来说,也可以得到转让股权。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目前如果存在着股东转让股权这种情况的话,没有做出过多的限制,因此如果通过转让或者是赠与股权这样的方式成为了隐名股东,也是属于合法的一种情况。这不论是在我们国家《公司法》还是相关司法解释当中,都是有非常明确的规定的。
《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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