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之间纠纷根据纠纷原因应当提出下列不同的诉讼:
1.因出资引发的纠纷应提出未按约定出资的违约之诉。
2.因股权转让是否有效引发的就差应提起股权转让无效确认之诉及返还之诉。
3.因股权转让款引发的纠纷应提起股权转让时转让款给付之诉。
一、股权转让前公司债务该如何承担
股权转让前公司债务的承担的主体是:
1.对于股权转让协议的双方来说,根据合同内容意思自治原则,双方可以约定公司的债务由原股东承担,也可以约定由新股东承担。
2.对于公司来说,股权转让前的债务,公司可以要求未尽到完全出资义务的原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3.对于公司债权人来说,公司债权人可以向新股东提起诉讼要求承担责任股权转让前的公司债务,新股东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原股东进行追偿。
二、合同无效可以起诉吗?
可以。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的,对合同当事人不具备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就合同效力问题发生争议,那么可以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本诉不受诉讼时效的约束。因为该诉属于确认之诉,是当事人以提出请求的方式要求国家裁判机关对相关民事法律关系存在与否作出裁判;行使的是程序请求权;并非基于债权请求权生发的给付之诉。
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有什么
股权确认纠纷,股东名册变更纠纷,股东出资纠纷,公司章程或章程条款撤销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股份收购请求权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力纠纷,发起人责任纠纷,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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