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之间会有竞争限制吗?
1。股东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负有禁止竞争的法律义务。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公司或者股东可以依法追究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2。股东为公司技术人员、财务人员和其他对公司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的人员的,公司应当与股东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约定具体期限、范围、保密期限和保密期限,辞职后竞业禁止的地区和补偿条款。如果股东既不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与公司没有劳动关系,为避免同业竞争的存在,最好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范围和地域。
在上述第2条和第3条所述情形下,如果公司与股东之间没有相关的竞业禁止协议,如果在实践中存在股东之间的同业竞争,则很难有效追究股东的责任。因此,为避免这种现象,最好在公司成立之初就在公司章程或相关协议中作出明确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禁止的人员仅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用人单位负有保密义务的其他人员。竞业禁止的范围、地区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竞业禁止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其他与生产、经营类似产品或者从事类似业务的单位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或者到其他用人单位从事类似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自主创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者从事同类业务。第二,竞业禁止与竞业禁止有以下主要区别。1。竞业禁止是一种法定义务,有赖于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竞业禁止是一种约定义务,有赖于各方的约定。
2。竞业禁止的对象主要限于合伙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伙人;竞业禁止的对象是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也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内为竞业禁止期限,任期届满不再承担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劳动合同终止后两年内为竞业限制期限。竞业禁止不需要补偿,竞业禁止不需要补偿。股东之间会有竞争限制吗?如果公司认为股东的工作或者掌握了公司的核心秘密,公司也可以要求股东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股东需要签署竞业禁止协议,但他们不知道怎么做。你可以咨询律师在线获得具体的答案,看看如何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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