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少发可以劳动仲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2、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3、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4、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发年终奖金日前离开公司就无权拿年终奖?
我有一朋友今年五月份由于合同到期离开了公司,是公司提前10天通知不再续签合同的,他在该公司干了近5年。公司于今年8月发了上一年度(2002.4--2003.3)的绩效奖金,我认为这个奖金他应该有份拿。但他说他们公司有个规定:凡在发奖金日之前离开公司的员工都无权拿年终奖,(无论什么原因离开的)。请问这个规定合法吗,同时他有权向公司要求补发吗
关于您在来信中所提到的公司规定:凡在发奖金日之前离开公司的员工都无权拿年终奖,该项规定有违的。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以及《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二条有关奖金范围的规定:(一)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可见,年终奖作为奖金的一部分,应当属于的范围。劳动者有权主张用人单位按照约定给予劳动报酬。
您的朋友在2002年4月到2003年3月期间正常在岗工作,该依据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当然有权享受作为对该段时间工作予以奖励的年终奖。所谓凡在发奖金日之前离开公司的员工都无权拿年终奖的规定于法有悖,其效力值得推敲。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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