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工伤认定材料清单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和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的程序分为四个步骤:工伤保险部门出具收件回执,核实基本资料并受理,向用人单位发出调查处理通知,并在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并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以及该职工所在单位。
以下是个人工伤认定材料清单的改写版本,保持原内容的意义不变: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的程序如下:
1、工伤保险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出具收件回执;
2、基本资料收齐核实且符合受理条件后,工伤保险经办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3、如申请人为受伤害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工伤保险部门应向用人单位发出关于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通知,核实有关情况;
4、工伤保险部门就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的书面决定,并于2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以及该职工所在单位。
工伤认定需要哪些证明材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工伤认定需要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同时,还需要提交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那么在治疗终结或者劳动、工作终止后1年内,其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或者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仍有权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工伤认定需要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工伤认定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措施。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是工伤认定的必要条件。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或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治疗终结或劳动、工作终止后1年内,仍有权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必须遵循相关规定,以确保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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