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在何种情况下提前30天通知雇员终止劳动合同?
时间:2023-05-07 14:22:45 13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向劳动者支付额外的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得从事原工作,也不得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本规定规定了雇主提前30天通知雇员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基本上遵循了《劳动法》的规定。本规定也属于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是,与第38条的规定不同,如果工人的劳动合同根据本条规定终止,必须提前30天通知工人。这主要是因为本条所列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与第38条规定的情形性质不同,应当给予劳动者一段缓冲时间。具体情况如下: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不同时期的医疗。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支付其工资和福利。但是,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2.工人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此处的“不称职”是指无法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致使劳动者不能完成定额。这里的前提是,雇主为工人安排了工作,但工人没有能力。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应采取相应措施,或培训工人,或调整工人的工作。接受培训和调整工作岗位的工人,应通过培训了解本岗位的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操作技术,达到胜任本岗位的要求。劳动者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后仍不能胜任的,表明劳动者不适合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3.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本法所称“客观条件重大变化”,是指在劳动合同订立后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情况,如企业搬迁、合并、企业资产转移等,随着时间和客观条件的变化,可能发生影响发包人生产经营正常发展的重大变化。如减少或取消订单,企业改制兼并,其他企业兼并企业等。这些情形的出现,不仅改变了劳动合同赖以存在的客观情况,而且也造成了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直接原因。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应与雇员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双方应在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上签字盖章,并开始履行合同的新内容。如果双方在协商变更劳动合同过程中持己见,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达成一致,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法》的规定不同,《劳动法》只规定,对于上述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增加了另一种方式,即:,雇主还可以在向雇员支付额外一个月的工资后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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