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和《违反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由劳动合同双方协商确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最长不超过12个月
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的,在依法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必须裁减人员,用人单位应当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在这种情况下,应同时支付不少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贴。如果工人患有重病或不治之症,还应增加医疗补贴。重病增加部分不得低于医疗补贴的50%,不治之症增加部分不得低于医疗补贴的100%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照上述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除全额经济补偿外,还必须按照所欠经济补偿金额的50%支付额外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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