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修改在很大程度上将促成城市房屋拆迁的法治化,但如果将推进城市房屋拆迁法治化看作是一场革命,那么这场革命仍未取得成功。例如学界和媒体一直呼吁的违宪审查机制尚未建立,而这也使得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中存在的问题不会得到彻底的根除。
首先,即便此次未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纳入宪法保护的范围,《宪法》第十三条业已明文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和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因此违背公民意愿的拆迁显然侵犯了公民的宪法权利。
其次,按照《立法法》第八条规定,涉及民事基本权利即财产权利只能由基本法律调整。而拆迁往往涉及到一个城市成千上万户居民、千万人民的财产权利将被如何处置的问题,由地方独自制定规章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单方面决定公民最基本的民事权利过于草率。最后,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是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他们之间就拆迁补偿达成协议,是两个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当不能达成协议时,应由人民法院裁决,而现行的“拆迁条例”规定,由政府裁决,这等于说是行政权强制干涉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订立,这是不妥当的。《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在拆迁问题上,面对“条例”却无能为力。因此,本次宪法的修改并不意味着我国宪法已经尽善尽美,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中存在的问题要得到彻底的解决,依然有着一段需要去走的路。
对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的处理
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主要是指夫妻双方作为买受人,因没有交清全部购房款而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包括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和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房屋。离婚时尚未取得房屋完全所有权,主要是指夫妻双方根据福利性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的房屋,即部分产权房屋。
根据相关规定,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无论是在婚前,还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既不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双方可以占有、使用该房屋,但无处分权。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诉讼时,不能就双方当事人提出的房屋所有权归属和分割请求进行判决。
人民法院对房屋的居住、使用纠纷处理完毕后,在当事人取得房屋所有权或者房屋的完全所有权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双方就房屋所有权归属和分割无法协商一致又发生争议时,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可单独就房屋所有权问题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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