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些单位在赶工期的时候安排员工加班,然后在工期缓的时候安排补休轮休,以减少支付加班工资。因此,加班都可以以补休轮休代替支付加班工资,就是指的考虑的问题。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同时,依据劳动部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中认为,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
因此,补休不支付加班工资,仅限于休息日,而不包含法定休假日。同时,周末休息日工作如果超过8小时,补休时间应该和休息日实际工作时间相同,否则,还是应该按照双倍计算加班工资。即周六工作12个小时,应当补休一个半工作日,否则多出来的4小时,应该按照双倍计发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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