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先生拒绝提交劳动仲裁,并申请了近20万元的非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申请被仲裁庭驳回后,赵向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该公司的解雇是合法的,并驳回了赵先生的所有索赔
雇员:
他被该公司解雇,没有过错
赵先生说,他于1996年加入被告公司,2008年担任制造部主任,并于2015年2月被公司解雇。赵先生认为该公司非法终止劳动合同,并向樟木头劳动仲裁庭申请仲裁。仲裁庭不支持他的仲裁请求。并向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责令被告公司自1996年10月至1999年12月补缴社会保险费;因非法终止劳动合同支付20万元赔偿金公司:
有证据表明赵先生在任职期间故意隐瞒了公司,私人投资成立了一家完全符合被告经营范围的公司,担任该公司的执行董事和经理。公司认为赵先生已经为公司工作了17年。目前,公司成立所需的所有技能资源、业务资源和社会资源均来自被告公司。他应该更加尽职地遵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但在他任内,,他违反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为自己谋取利益并经营类似业务
法院:
在公司背后开办公司是事实
法院认定原告赵先生于年月日与被告公司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8年1月1日。《被告人奖惩管理办法》规定,被告人未经许可泄露公司秘密或者兼任其他侵犯公司权益的工作人员的,予以解聘。2015年2月6日,被告公司以原告赵先生为理由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在公司工作期间担任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经理,利用本单位的各种资源、商业信息和技术秘密,违反管理者的法定竞争义务“
法院还认定,赵先生于2013年11月投资成立了东莞导热科技有限公司,并担任该公司的执行董事和经理。赵先生证实了这一点,但认为他只是名义上的经营者,而不是实际经营者,但他没有提交任何名义经营者的证据。两家公司的经营范围有一定程度的重叠
一审判决:
合同的终止是合法的,无需赔偿
法院认为,根据本案认定的事实和现有证据,赵先生在本公司工作多年,担任“制造部部长”核心职务,但未经用人单位同意,在工作期间另设一家从事类似业务的公司,违反了员工的忠诚义务和基本职业道德。为了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用人单位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并非不当。原告的赔偿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声称辩方只是一项名义上的业务,没有任何证据,法院将不接受赵先生申请被告补交社会保险的请求,法院认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是国家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行政义务。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属于社会保障部门的职权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依法不予审理,原告可以向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寻求解决。一审法院驳回了赵先生的所有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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