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承租人是指两人及以上的承租人共同租赁出租人的财物,并按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自然人。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共同承租人中一人承认为有偿租赁
任*廷与成*同为某企业职工。由于单位的效益不好,两个人决意自谋出路。经协商,任*廷和成*租用了单位所有的一间门脸房,合伙开了一家日杂商店。1年后,成*因故退出,日杂商店由任*廷独自经营。2005年5月,因租金问题,单位与任*廷发生纠纷。经多次协商未果,单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任*廷与成*支付拖欠的租金。两人所在单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任*廷和成*租用单位的门脸房从事经营活动,至今未向单位交纳租金,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两人支付拖欠的租金或退回门脸房。任*廷在答辩状中称:当初两人自谋出路,租用单位的门脸房搞个体经营,不再要单位承担两人的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单位同意免去两人的租金。现单位要求交纳租金,与约定不符,不同意其诉讼请求。而成*在答辩中则称:自己已经退出经营,转做其他生意,与单位不存在房屋租赁关系,租金应当由任*廷交纳。当事人双方都未能提供租赁协议或者其他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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