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定期劳动合同、非定期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定期劳动合同。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固定终止期限的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或者订立劳动合同的,除提出订立定期劳动合同外,还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首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自法定退休年龄起未满十年;(3)连续签订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而不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录用之日起一年内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予以解除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无期限劳动合同第十五条以完成某项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完成某项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合同分为固定合同、非固定合同和完成一定任务的合同。例如,与雇主签订的为期一年、两年、三年或以上的合同是固定合同。员工有权了解合同期限。用人单位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不能单独作出决定。
此外,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下列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地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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