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问我是一名粮机车工,从1994年就在一家粮机厂工作。2007年粮机厂倒闭,我又换了一家单位上班。前段时间我向单位请带薪年假,我本以为10多年的工龄可以享受10天的带薪年休假,但单位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却认为我是2007年才与该公司签的劳动合同,工作不满10年,只能享受5天年休假。请问,人力资源部给我的说法对吗?
答:该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的说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因此,年休假天数是按照职工累计工作时间计算的,你虽然是2007年与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但之前已经在其他企业工作,工作时间应该累计计算,你可以享受每年10天的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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