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因工致残,公司推卸责任拒不赔偿。2006年3月14日,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法院依法扣划湖北省某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双牌县某工程的质量保证金用于赔付农民工张某因工致残的赔偿金,一起两年的人身损害赔偿积案得以顺利执结。
2004年4月18日,农民工张某在工地搬运脚手架钢管时,被湖北省某公司的电焊工割断的槽钢致伤头部,经法医鉴定构成十级伤残。2004年7月28日,双牌县法院依法判令湖北某公司赔偿其15000余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公司以种种理由拒不执行。
为了农民工的利益,双牌县法院的执行人员不以案件标的小,执行费用高为累,多次到湖北执行此案。因被执行人逃避执行,且拒不配合,该案一直不能顺利执结,但双牌县法院并未因此而放弃此案的执行。
2005年下半年,双牌法院的执行员获悉被执行人在双牌县曾经承包了某工程,并缴纳了超过执行款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双牌县法院的执行人员找到工程方,要求其配合法院对此款进行冻结。工程方对于法院为了一个农民工的赔偿金而冻结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做法很不理解,开始并不配合支持法院的工作。在执行人员说明案情并讲明了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后果后,在法律的尊严面前,最终工程方同意了法院对此款的冻结。今年3月14日,此工程质保金冻结到期,双牌县法院依法对此款强制执行并给付了张某,此案终于得以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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