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案件立案后数日内,通知公司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劳动仲裁应当办理下列受理手续:。首先,原告应当在侵权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应当根据仲裁委员会提供的请愿书填写请愿书一式两份,并附劳动合同复印件、身份证及有关证明材料;原告为用人单位的,应当附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上述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当与原件核对验收。仲裁委员会将在当事人提交符合填写条件的申请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委托不超过两名律师或者其他人员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举证权限。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原告通常提供证据;用人单位作出开除、撤职、辞退、终止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庭指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参加听证。原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视为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审理,缺席裁决。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员应当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作出调解书,调解书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定具有法律效力。
结案。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一般在仲裁庭成立之日起60日内审结;如果案情复杂,经批准可延长30天以上
全文70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