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朋友会遇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调换了自己的岗位。那用人单位这种做法是否合法?那自己是否要接受用人单位的这种岗位调换?
单位可以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限于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如果双方的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单位可以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这种情况下,如果单位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必须要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根据《劳动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如果双方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单位也不可以任意调整岗位。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此发生调岗纠纷的,用人单位仍然有义务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的合理性。
如果单位违反上述两个规定,单方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的对于员工来讲可以有两个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第一,如果员工要继续在单位工作可以选择要求恢复原先的工作岗位,工作岗位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否则单位是不能单方改变双方合同约定的,因此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5条的规定,如果企业不能证明调岗的合理性,必须要按照原先的劳动合同履行。
第二,如果员工不愿意在单位继续工作的也可以选择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31条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正如本案中讲到的情况,汽车销售公司在调整你工作岗位的同时也剥夺了你基本的工作条件,撤掉你的电脑,禁止你在财务部上班,那么你就没有工作任务可做也没有办公设备可以来完成工作任务。劳动对于员工来讲既是义务也是权利,单位拒不提供约定的劳动条件也属于违反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员工完全有权利解除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同时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42条第2项的规定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该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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