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相关条例,最基本的就是不能拖欠工资拖欠工资的情况用人单位是要进行一定的额外补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
拖欠农民工工资新规定
每年的年底,我们总能在网上看到很多农民工因讨要不到工资而无法回家过年的情况,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我国曾专门制定了相应的刑罚来打击不支付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和团体组织。但是即使是这样,依然有农民工无法追回工资的情况发生,在新闻上依然是各地农民工因讨要不到薪资而发生的悲剧。
在2018年新年伊始,我国下达了一项新举措,将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拉入市场管理“黑名单”。为了相应这一举措,某省在临近年关的这段时间对长期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不予批准新项目开工。
不予批准长期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对新项目进行开工只是在某省市内一定范围的相关政策,但是该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对恶意欠薪的单位的惩戒力度,更加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是一项非常恶劣的行为,正因为这些不良单位的恶劣行为,给违法分子制造了可趁之机,导致每到年底才总是会发生农民工聚众讨薪,甚至非法聚众讨薪等事件的发生。法律知识单薄的农民工,本以为通过集体讨薪的行为可以拿到被拖欠的工资,殊不知他们已涉及扰乱社会秩序等罪名。
为了减少过年时农民工讨薪的现象,对市场管理加大管理力度在所难免,我国市场经济制度也决定了我国需要相关政策来对其进行宏观管理。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第六条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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