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关于定金交付的时间,立约定金应于合同成立前交付,成约定金于合同订立时交付,违约定金和解约定金既可以在主合同成立同时交付,也可以在主合同成立后、履行前交付。
一、违约定金的适用情形
(一)定金需要实际交付,由于定金是实践合同,顾名思义,只有将定金交付给另一方,定金合同才生效,即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二)交付定金的数额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有时候,实际交付时定金会与约定的定金数额上有差别,这个时候属于单方的变更定金合同,此时,如果对方没有异议,定金合同生效,但是如果对方拒绝,一方即使交付定金,定金合同也不生效。
(三)注明字样。当事人需要在定金合同中注明“定金”字样或者“定金罚则”,才能成立定金合同。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的,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定金不得超过一定的比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五)主合同有效。由于定金合同是依附于主合同而存在,如果主合同无效,定金自然无效。
二、定金的特征有哪些?
1、定金具有从属性
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
2、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
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4、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
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三、合同定金违约金赔偿标准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合同定金违约金赔偿标准。合同当事人有定金约定的,只有具备以下条件时,才适用定金罚则。
(1)须有定金的实际交付。当事人之间虽有交付定金的约定,但并未实际交付的,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时,不能使用定金罚则,因为此时尚不能确认定金合同有效成立。
(2)主合同须为有效。只有主合同有效时,才会发生定金罚则的适用。如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即使当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实,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接受定金的一方应将收受的定金返还给交付方。双方应当按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处理。
(3)须有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事实。不履行合同是指当事人根本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没有实施履行合同的行为。
那如果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这时是否可以同时主张适用定金罚则和违约金呢?答案是不可以。因为我国的定金在性质上属违约定金,具有预付违约金的性质,因此其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相同,两者是不可并罚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当合同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时,可以且也只能由非违约方选择一种对其最有利的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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