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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完定金没交首付能退房吗

2022-04-15 1,080人已浏览
  • 李耿律师

    李耿律师专职律师

    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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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如果购房者已经交了定金,想要退房,那么操作起来并不是那么容易的。如果想要退房退款,那么一定要具备法定的理由。如果是由于购房者个人原因想要解除合同的,那么购房者需要向开发商承担责任。购房者可以先查询开发商是否具备商品房销售的资质,证件是否齐全。比如说开发商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商不得销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的,那么无论开发商是否同意,都应当无条件退还购房者支付定金及其他相关的费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因  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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