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定金所涉及的额度规定方面,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之中并未有明确的、强制性规定的具体标准进行限制,然而,在实际应用层面上,我们强烈建议遵循如下的基本准则:即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的前提下,根据主合同标的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作为上限,以此来确定定金的具体数值。若超出这一上限,那么对于超出部分的定金效力将不再具有约束力。因此,我们可以将这些原则总结为以下三点:首先,关于定金数额的设定问题,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在相关的合同协议中自行协商决定,同时,当事人应享有充分的自主决策权;其次,鉴于定金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高度敏感性以及可能受到最高限额的严格限制,因此,任何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定金约定实际上都是无法得到认可与执行的;最后,如果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高于或者低于原先约定的定金数额,那么就应该视为对约定定金数额的变更,并且,最终的定金数额应以实际交付的数额为准。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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