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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购房协议定金退吗

2022-04-15 1,474人已浏览
  • 李耿律师

    李耿律师专职律师

    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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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在购房时,定金通常是担保合同成立的成约定金。如果在购房协议签订前,购房者就要求退定金。依据《民法典》关于定金罚则的规定,其作为给付定金的一方,由于不履行债务,即不去签订合同,导致了卖房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但是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如果房地产开发商没有取得《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商品房预售或现售的条件的,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所以,不符合销售条件而不签购房协议的话,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的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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