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详细说明了旅游纠纷处理办法。
第九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第九十二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三条: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第九十四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旅游者一方人数众多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四、《广告法》
也明确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所以,对于旅游购物场所和自费项目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对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工商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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