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旅游服务给旅游者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经营者应当给予五千元以上的精神损害赔偿:
(一)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旅游者的;
(二)搜查旅游者的身体或者其携带物品的;
(三)限制旅游者人身自由的;
(四)给旅游者造成其他严重精神损害的。
一、侵犯隐私权的法律后果
在民事方面,侵犯他人隐私权,比如网络搜索人肉,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给予他人精神赔偿。在刑事方面,如果行为人在侵犯他人隐私权的同时,还涉及到对他人的侮辱、诽谤、造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能被受害人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九百九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能否要求精神赔偿
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能要求精神赔偿。经营者存在侮辱或者诽谤消费者、搜查消费者的身体或者携带物品、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致消费者具有人格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其他情形的行为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旅游合同涉及无名合同吗
旅游服务合同是一种有名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规定,旅游服务合同是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这里的“旅游服务”是指安排旅程及提供交通、餐饮、住宿、导游及其他有关服务。旅游服务合同是有关部门受理投诉、司法部门审理案件的重要依据,是保护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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