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拉客有四种方式。一是控制欠薪人员及其亲属的人身自由,强制其偿还欠薪。主要形式是绑架工头(或其亲属),使其失去自由。如果他再不给钱,就会受到欠款人(或亲属)人身伤害或名誉的威胁。这种形式是严重违法的表现,造成严重后果,构成刑事犯罪。第二种非法手段是非法控制被拖欠人的财产,强迫其偿还工资。比如,被告赵亮扣押原告李虎的交通工具是一种常见的违法方式。控制性财产分为控制性动产和不动产。动产包括控制交通工具、搅拌机等生产设备,不动产包括占用被拖欠人的房屋和厂房。第三种方式是损害欠薪者的姓名(名誉),让欠薪者尽快偿还工资,以免名誉受损。其主要形式是写有损欠债人名誉的标语、横幅,在欠债人所在地悬挂,或者用扩音器播发有损欠债人名誉的声音等;第四种方式是通过自残扩大影响,如跳楼、自杀、自焚等,以达到讨薪的目的。这种行为也属于极端行为,会造成社会混乱,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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