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得到利润索赔的情形如下:
1、工程师或者业主提供的施工图或者指示错误;
2、业主未能及时提供施工现场;
3、合同规定或者工程师通知的原始基点、基准线、基准标高出现错误;
4、不可预见的自然条件;
5、服从工程师的指示进行试验,或因用人单位应负责的原因干扰竣工试验;
6、因业主违约,承包商暂停工作,终止合同;
7、应该属于雇主承担的风险。
分包合同中规定分包商的索赔由总承包商办理,其效力如何?
许多合同,尤其是分包合同,规定索赔必须遵循的程序,该程序要求分包商必须将索赔提交给总承包商,以便总承包商加入在其向业主或其他被告的索赔之中。在这样的程序中,经常看到分包商除了取得总承包商代表分包商由业主处取得的索赔额以外,放弃向总承包商主张与该索赔有关的所有其他权利。为了进一步澄清,合同条款可能规定,主承包商对分包商没有其他责任。这样的合同条款通常被认为是有效的。这类条款通常被认为是一个部分弃权条款。虽然通常被认为是有效的,但有时因为合同条款的措辞,业主可能拒绝总承包商代表分包商进行的索赔。一般原则是,如果索赔人没有损失,他就不能要求索赔。根据这一原则,许多案例相应判决,如果分包商只能取得总承包商或的索赔额的一定比例或总承包商对分包商没有任何责任,则总承包商无权代表分包商进行索赔,因为总承包商没有损失。在一个案例中,业主认为,总承包商不能代表分包商进行索赔,因为根据(没有)合同关系,也根据有关合同,分包商自己没有权利向业主索赔。也就是说,没有总承包商对分包商确定的责任,总承包商无权因分包商的索赔起诉。法院认为,如果总承包商也不能向业主索赔,则业主就处于一个特别的地位:不管根据合同其责任的性质和范围如何,他都不用向任何人承担责任。这样的结果是没有道理的。而且,一般的原则是,业主因为履行合同或违约应当向承包商承担责任,不管是承包商自己履行合同,还是将合同分包给他人。在本案中,协议确定了总承包商对分包商责任的范围,尽管协议规定除非向业主取得索赔,分包商不能向总承包商要求付款。因此,总承包商可以起诉业主,为分包商索赔。在另一个案例中,问题的焦点也是总承包商是否能代表分包商进行索赔。业主称,在先前分包商与总承包商达成的协议中,分包商免除了承包商的所有责任。这样,总承包商就没有权利代表分包商索赔。法院指出:主张总承包商对分包商没有任何责任,其举证责任在业主。只有当分包商完全免除了总承包商的责任时,才能否定承包商代表分包商索赔的权利。分包合同或弃权书必须明示免除总承包商的所有责任。法院进一步指出:业主提到的协议并没有免除承包商的所有责任。承包商仍有责任协助分包商向业主索赔。协议明确规定,分包商有权取得总承包商从业主取得的相应索赔额。因此,弃权并不是完全的,无条件的。这样,总承包商仍有权代表分包商进行索赔。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法院的基本倾向是支持分包合同规定的由总承包商替分包商向业主索赔。尽管如此,当事人应当仔细审查自己的合同,是否包括弃权条款。没有遵循特定的程序将导致对索赔的弃权,并导致失去可能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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