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师或业主提供的施工图或批示错误;
2、业主未能及时提供施工现场;
3、合同规定或工程师通知的原始基点、基准线、基准标高错误;
4、不可预见的自然条件;
5、服从工程师的指示进行试验,或由于雇主应负责的原因对竣工试验的干扰;
6、因业主违约,承包商暂停工作及终止合同;
7、应属于雇主承担的风险等。
反索赔有哪些情形
施工索赔包括索赔和反索赔,一般将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的补偿要求称为索赔,而将发包方向承包方进行的索赔称反索赔。反索赔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延期工期的反索赔。
2、工程施工质量缺陷的反索赔。
3、合同担保的反索赔。
4、发包方其他损失的反索赔。
《建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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