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师或业主提供的施工图或批示错误;2、业主未能及时提供施工现场;3、合同规定或工程师通知的原始基点、基准线、基准标高错误;4、不可预见的自然条件;5、服从工程师的指示进行试验,或由于雇主应负责的原因对竣工试验的干扰;6、因业主违约,承包商暂停工作及终止合同;7、应属于雇主承担的风险等。
承包商申请的变更
1、承包商提出变更建议。承包商认为如果采纳其建议将可能:
1)加速完工;
2)降低业主实施、维护或运行工程的费用;
3)对业主而言能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
4)为业主带来其他利益。
2、承包商应自费编制此类建议书。
3、如果由工程师批准的承包商建议包括一项对部分永久工程的设计的改变,通用条件的条款规定如果双方没有其他协议,承包商应设计该部分工程。如果他不具备设计资质,可以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分包。
《建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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