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预期可得利益索赔的情形
时间:2023-03-11 10:51:49 43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44条规定了发包人原因引起合同终止的两种情况即:

(1)发包人拖欠进度款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在预通知后有权解除合同;

(2)因发包人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经预通知后有权解除合同。

在上述情况下,承包人除了可索赔已完工程价款、退场费用、已付货款及退货费用外,还可索赔合同解除给其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包括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并且一般主要是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

承包人经预通知后有权解除合同。在上述情况下,承包人除了可索赔已完工程价款、退场费用、已付货款及退货费用外,还可索赔合同解除给其造成的损失,包括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

2、承发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未采用示范文本的,在发包人出现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及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情形时,解除合同并要求发包人赔偿包括预期可得利益在内的损失。

3、发包人单方面删除合同工作,如住宅楼单体等单位工程、装修等分部工程、门窗等分项工程,发包人指令承包人不再施工,或指令由其他承包人完成的。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赔偿预期可得利益。

若发包方与有资质的单位签署了承包合同,且在此合同之中约定了合同的期限,那么一旦发包方确定承包方无法按照交付工程,且是由于发包方的原因,才导致不能违约的情形发生,那么在约定的合同期限届满前,发包方可能要对方承担预期违约责任。

一、建筑工程违约怎么办

处理工程发包方违约的方式是:

1、发包方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有权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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