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和工资是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旦双方确认,就会对双方产生约束力。任何一方提出调整岗位或工资都必须有相应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对职工因公致残等级不同做出了不同规定: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五级、六级伤残,除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外,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残疾津贴。但是对七级到十级伤残的员工安排工作没有具体规定。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依约变更,一种是依法变更。所以,调岗也相应地包括依约调岗和依法调岗两种形式。依约调岗是调岗的一般原则,一般情况下,具体指企业调岗一般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体现在《劳动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上。依法调动体现在《劳动法》第26条、《劳动合同法》第40条。具体内容是指企业在下列情况下,未经协商,可以单方面对劳动者进行调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因此,工伤发生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工作岗位,但双方对此有争议,用人单位应当证明其调职降薪是充分合理的。
工伤认定法律依据是什么
工伤认定法律依据,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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