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房屋租赁管理,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时间:2023-03-13 20:30:24 40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进一步加强房屋租赁管理。以办理居住登记、房屋租赁登记和依法纳税为抓手,建立程序规范、操作简便、信息共享、措施有力、管理有效的房屋租赁管理新机制。房地部门要通过加强宣传、简化程序、强化服务,切实方便当事人,引导房屋租赁双方主动办理居住登记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强化居住房屋租赁最低人均面积、基本生活设施配置及安全标准的监督管理,坚决遏制“群租杂居”情况的蔓延,进一步规范房屋租赁行为。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对房屋租赁中介及物业管理的市场监管,建立房屋租赁信息平台,进一步与来沪人员居住证信息系统相联接,准确掌握农民工房屋租赁和居住登记情况。同时,加大执法力度,重点解决非居住房屋出租、利用租赁房屋进行无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或食品等突出问题。

多渠道、多途径规划建造农民工集体宿舍。根据农民工的务工和居住特点,积极探索,多渠道推进完善农民工集中居住模式,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可以采用“政府规划、企业投资、市场运作”的模式,建设与本区域范围内企业用工规模相适应的农民工公寓,满足农民工的租住需求;对流动性较大的建筑等行业,可以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由用工单位统一提供基本生活设施齐全的宿舍,供农民工集中居住。

一、房屋租赁登记指南

为了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对租赁双方的合同进行监证,发给承租人《房屋租赁登记证》。

登记范围:凡在城镇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应提交证件:

1、租赁双方的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

2、房地产交易合同登记申请表

3、房屋所有权证、国土证

4、房屋租赁合同

办理程序:

1、租赁双方持第二条规定的有关证件,到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登记

2、租赁工作人员对证件进行审查,对租赁合同进行监证,审查初步通过后予以签署初审意见

3、在初审通过的基础上进行二交审查,签署二审意见

4、租赁双方交纳规定税费后,发给承租人《房屋租赁登记证》

5、在手续齐全,审查无误的情况下,三天内办完

收费标准:按年租金的2%收取租赁监证费,租赁双方各负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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