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1)留置权的主体为债权人:
a、留置权的主体为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行纪合同等债权人;
b、法律不限制债的发生原因,任何债权人均可成为留置权的主体。
(2)留置的标的物为债务人的财产:
a、留置的标的物必须是债务人所有的动产;
b、留置的标的物不是债务所有的动产的,须符合留置权善意取得。
(3)留置财产必须是动产:
a、不动产不适用留置;
b、有价证券是否可以留置没有明确规定。
(4)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a、占有方式可以是直接/辅助/间接占有;
b、单纯的持有[不是占有]不能成立留置权;
c、不是依法占有[如侵权占有]不等行使留置权;
d、将留置财产返还给债务人之后,应视为抛弃留置权,不能再主张留置权。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2、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同一法律关系”说:
a、应指同一个法律关系/非同一种法律关系;
b、应当是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一种特例。
3、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即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
a、债务已届清偿期只是留置权成立的条件之一/非留置权实现条件[还需经过宽限期];
b、债权人故意拖延不交付留置物,以等待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不能取得留置权。
民事留置权四要件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担保物权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财产。债权人有依法留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物的优先受偿权。留置权的目的是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债务。在债务人清偿债务前,债权人享有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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