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化妆品公司工作了11个月后,外省来沪的黄小姐突遭辞退,但公司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赔付工资差额。日前,闵行区法院一审判决化妆品公司支付黄小姐双倍工资差额6.78万余元,并补缴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
黄小姐自2007年8月起到闵行区某化妆品公司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1.2万元,职务为培训教育总监。去年7月21日,公司总经理突然发信息要求她离职,并要求当天下班后交接工作。由于双方始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黄小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这11个月间的双倍工资,并为她补缴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因公司拒绝支付,黄小姐诉至法院。
化妆品公司则称黄小姐是浙江一家日化公司员工,被派至本公司工作,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且黄小姐的工资也由浙江公司负责发放。
法院认为,化妆品公司称黄小姐由浙江日化公司派来,却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黄小姐实际在该化妆品公司工作,接受管理,故可认定双方在此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故该化妆品公司应支付其双倍工资差额6.78万余元。因黄小姐系外省市户籍来沪务工人员,按照规定,化妆品公司还应为其补缴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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