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担任保安未满一年,却突然遭解雇,鉴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长泰县岩溪镇蔡某获赔1.5万元。
2012年8月4日,长泰县岩溪镇蔡某经人介绍,到长泰县一家机械加工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办理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9日,原告以被告多次在上班期间睡觉、影响公司形象为由,与被告蔡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为此,蔡某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并获支持。
公司方面不服仲裁裁决,向长泰县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其与蔡某之间属于劳务关系,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承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
长泰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存在一定的连续性,而劳务关系一般提供一次性服务,此案被告蔡某上班时间达10个月,且原告按月发放工资,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另外,从双方地位上看,劳动关系存在人身隶属关系,被告提供的《公司临时用工制度》、《通告》等文件均说明双方构成劳动关系。所以,依照法律规定,公司应当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责任。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及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蔡某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共计1.5万元。
以案释法: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就是劳动法中设置的双倍工资罚则,其立法目的主要在于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用人单位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如果在一月内的时间内订立的是口头合同,也是违法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拒签,用人单位一般都要承担双倍工资差额赔偿。
法官提醒: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同样是一种保护,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主动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于恶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及时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否则将承担双倍工资差额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维权的凭证,作为劳动者,也应主动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受到不公待遇时,尽量收集相关证据,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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