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假未休的补偿问题
时间:2023-07-21 21:13:18 23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汇源离职高管未享带薪年假讨工资胜诉

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下称汇源公司)的高管沈女士工作一年多没有享受带薪年假。离职后,她要求公司支付带薪年假工资。近日,顺义法院一审判决汇源公司需支付沈女士3.9万余元。

沈女士于去年1月4日入职汇源公司,担任品牌总监,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今年2月28日,沈女士提出离职,此后她向汇源公司提出,公司未安排她享受去年带薪年假,应向她支付带薪年假工资。被拒绝后,她向顺义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汇源公司认为,这里的连续工作应当解释为:从参加工作开始,持续的、不间断的工作。该公司称,沈女士到汇源公司工作前,在2009年7月至12月间未缴纳社保,可认定为她在此期间未工作。沈女士去年连续工作的起始时间,应当从她到公司的去年1月4日起计算,截至去年12月31日,未满12个月。

仲裁委裁决支持沈女士的请求后,汇源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相关复函写明,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沈女士在到汇源公司以前,在原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去年1月4日她入职汇源公司后,应当享受去年带薪年休假。沈女士累计工作年限已满10年不满20年,依规定,2010年度,她应享受9天带薪年休假。汇源公司应向其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3.9万余元。

阅读延伸:劳动纠纷/劳动争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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