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如果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3、如果单位既不安排带薪年休假又不支付带薪年休假报酬,可以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假如投诉还是解决不了,可以在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此类纠纷一般作为劳动争议处理,而且从最近几年的司法实践来看,一般该诉求都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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