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某在一建筑工地担任土建工长,在连续工作19个月、工地即将完工时,史某突然被口头告知必须立即离职。史某发现用人单位并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将自己辞退时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史某将用人单位诉至法院。成都商报记者昨日获悉,高新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用人单位支付他11万元。
高新法院审理查明,史某2008年4月来到由中国核工业某建筑公司承建的高新区一建筑工地项目部工作,任项目土建工长,月工资为5150元,工资由项目部发放。项目部为史某实际发放了自2008年4月至2009年10月的工资。2009年10月20日,项目部口头通知史某离职。史某工作期间,该建筑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庭审期间,被告建筑公司称与史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史某是自己的合作单位北京一公司派驻到项目部的人员;同时,由于史某能力欠缺,已于2009年10月26日被正式退回北京的公司。
高新法院审理后认为,史某在工作期间一直受项目部考勤、工作等规章制度的约束和管理,史某工作期间的工资金额及扣减标准均由项目部决定并发放以上事实足以证明原、被告双方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法院还认为,被告未提供史某与北京的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证据不足。
最终法院认定,原告在被告处共计工作18个月,因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需另行支付18个月的工资92700元给原告;且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属违法解除,被告应按经济补偿金标准即2个月工资标准的2倍20600元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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