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电工的何先生不参加业务考试,被单位除名。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成都中院终审判决认定,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判其支付给何先生赔偿金4万元。
何先生的工作岗位为机电维修,早在1999年就与该机械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去年5月的一天,何先生收到公司通知,称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因此作出除名处理。除名的理由,则是在该公司举行的内部培训、考试活动中,他拒不领取初级电工业务考试复习资料,且不参加开卷摸底考试。
何先生不服向新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万元。该申请也得到了劳动仲裁委的支持,裁决以公司规章制度未告知何先生为主要事实理由,确认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向何支付赔偿金4万元。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劳动仲裁委的裁决。
该公司仍不服,又向成都中院上诉。法院认为,公司方虽然提出多种将何先生除名的理由,但均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也没有证据能证明,在员工没有参加考试的情况下,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成都中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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