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单位赔偿10万元
时间:2023-06-08 14:05:12 5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陈女士在下班的途中遭遇车祸身亡,在通过工伤认定后,天桥区劳动仲裁委裁决陈女士所在单位应赔偿10余万,单位不服提起了诉讼。日前,一审法院就此案做出了判决。

据天桥区人民法院判决书介绍,2008年7月10日,家住天桥区安乐镇村的陈女士在下班途中被一辆机动三轮车撞倒,在济南第四人民医院治疗一周后,于7月17日不幸身亡。在经劳动部门认定工伤死亡后,陈女士的家人向天桥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赔偿仲裁,天桥仲裁委于去年4月16日裁决,陈女士生前所在单位新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众)应赔偿陈女士10余万元的工伤赔偿。对此裁决,新大众不服并于去年5月份起诉至天桥区人民法院。天桥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于去年12月17日判决,维持天桥仲裁委的裁决。

今天上午,陈女士的儿子李某拿着法院判决书原件来到报社,他告诉记者,出事后,过错方机动三轮车车主无力赔偿,也没有保险。而新大众也不服劳动部门的裁定,他们家至今还欠着四院1万多元的治疗费。李某说,他母亲在新大众工作多年,但单位一直未与她签订劳动合同,也一直没有给其交过养老、工伤等保险。

就此判决,记者联系到了新大众公司负责人刘某,对方表示,虽然是法院一审做出了判决,但他们肯定是不服并准备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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