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应当将工伤保险基金理赔的工伤保险待遇及时支付劳动者。近日,贡井区人民法院即审理了一起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伤赔偿款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并及时作出判决,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王某原系贡井某公司职工,2010年6月王某在该公司操作机床时因捡拾掉落在地上的加工工件,不小心碰到机床开关,移动的机床拖板将其头部挤压受伤,被诊断为:骨骨折、脑损伤。经相关机构认定为工伤,并构成六级伤残。原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报并代领了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支付给王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合计45411.04元,但仅支付王某工伤待遇20000元。王某知道后,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单位支付包括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已经发放的余款在内的工伤赔偿款260000余元。
审理过程中,用人单位以工伤事故发生在原法定代表人经办期间,现公司法定代表人已变更,认为原法定代表人从事的行为对公司无法律约束力为由拒绝支付剩余赔偿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接原法定代表人作出的法律行为,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系公司内部行为,不能以此对抗王某。贡井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王某含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已经发放的余款在内的工伤赔偿费用近19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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