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调期间认定工伤,应该由那一方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呢?
《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第3款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同时,职工毕竟是在借调期间发生的工伤,为了公平起见,原用人单位可以在借调前或事后与借入单位就被借调职工的工伤保险问题约定协议,当原用人单位承担了被借调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后,可以按照协议要求借入单位给予补偿。
借调时工伤赔偿责任归属难
去年年初,王先生由A单位借调到B单位工作。前不久,王先生在B单位的安排下,到某地出差,结果发生了交通事故,王先生身受重伤。
王先生认为自己是在出差期间受的伤,应当享受工伤待遇,B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然而,B单位却说王先生是A单位的职工,这个责任应由A单位承担。可找到A单位,A单位则强调王先生已经借调到B单位,并是为B单位出差受到伤害的,此责任应由他们承担。
双方为此推来推去。请问,职工被借调期间因工受伤害的,应由哪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政策解答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还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所以,根据上述规定,王先生应享受工伤待遇无可非议。由于A单位是王先生的原用人单位,故应由A单位承担王先生的工伤保险责任,但A单位可与B单位约定具体的补偿办法。
工伤保险条例由原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曾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借调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工伤保险条例》之所以作出修改,是基于以下考虑:
(1)被借调职工的劳动关系在原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自然应当承担缴纳工伤保险费等工伤保险责任;
(2)被借调职工的工资、履历等与工伤保险有关的档案资料,一般应由原用人单位保管,并不在借调单位之间转移,借调单位对被借调职工的有关情况并不清楚,现实中,就曾发生借调单位以被借调职工不是本单位职工为由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当双方发生争议时,也不利于当事人提供证据,不利于对纠纷的调查取证和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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