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岁的胥怀是四川来京的务工人员,2002年5月5日起被江都公司聘为临时工,其工作为民安小区工地负责塔吊解钩。在此之前,大兴建筑工程总公司七分公司(甲方)与建工三建机械公司(乙方)签订塔吊租赁合同,约定甲方负责提供合格、负责任的讯号工,发生安全事故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法律及经济责任等。2002年6月1日早5:30分左右,三建机械公司的塔吊司机听到哨声即开动塔吊,此时,负责解钩的两工作人员尚未离开模板,其中一人迅速跳离,胥怀因未能迅速离开模板,被倒塌的模板压在身上,经工地工友的努力才将胥怀从模板下救出,当时胥怀已不省人事。紧急送往医院抢救后,诊断为颈椎粉碎性骨折并高位截瘫,头部软组织挫伤。北京市法庭科学建设鉴定研究所对胥怀伤残程度鉴定为二级。
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胥怀作为江都公司的员工,其从事的塔吊解钩工作属高度危险作业,其既可以请求工伤事故赔偿,又可以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现其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规定。但是由于事故现场没有相关文字及图片记载,双方又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法院无法确认导致模板倾倒的真正原因,从而无法确认各方对模板倾倒所负责任。由于胥怀被模板压伤的事实各方均不予否认。按照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法律规定,各方对胥怀的损害应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被告北京大兴建筑工程总公司共同赔偿原告胥怀四十万零五千七百四十二元九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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