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二)劳动合同的可备条款:
1、法定可备条款:
(1)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2、约定可备条款,即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需注意以下问题
(一)当事人双方应首先衡量本身是否具备招工的条件;
(二)订立劳动合同既要符合国家法、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又要结合实际;
(三)劳动合同的内容要简繁得当,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详细的内容,可以从简,对于国家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的,应当尽量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
(四)劳动合同中的用语要力求准确、明白,避免使用容易产生误解或歧义的词语;
(五)双方当事人的责任规定要明确,责任不仅是劳动合同的核心,也是处理的依据之一;
(六)劳动合同订立的日期和生效的日期要明确。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约定不明确的解决】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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