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某到国内一家日资企业做销售主管,但该企业一直未与姜某某签订劳动合同。去年,姜某某在工作时摔伤,于是要求单位申报工伤,但对方一直借故推脱。今年4月,单位陆续遣散职工,打算将企业迁回日本。请问,日资企业不与姜某某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姜某某申报工伤是否违法?
沈律师解答,依照《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64条规定,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雇用职工,企业和职工双方应当依照中国的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应当订明雇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
根据上述规定,无论什么性质的企业,只要在中国境内就要遵守中国法律、法规。您所在单位虽是日资企业,但一直未与您签订劳动合同,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您可以用人单位自聘用您之日起一直未与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该单位每月支付您两倍的工资。若遭拒绝,您可以在自身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您只要与所在的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即使未签订劳动合同,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造成工伤,单位就应按规定为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作时间的认定,包括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单位要求加班的时间,也包括为开展工作所必需的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时间。工作原因的认定,包括职工本人的工作原因,也包括因单位设施、劳动环境与管理等原因。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您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到您单位所在地的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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